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教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教研发〔2022〕2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有关科研院所,有关行业企业:
现将《山东省科教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教育厅
2022年6月10日
山东省科教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教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管理,建立健全科教产教融合协同育人体制机制,提升研究生联合培养(以下称“研究生联培”)质量和成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教融合研究生联培,是指研究生培养单位与科研院所依托省“科教融合协同育人”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以下称“专项计划”)开展的研究生联培。
本办法所指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培,是指研究生培养单位与行业企业依托省“产教融合协同育人”专项计划开展的研究生联培。
第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研究生联培工作的统筹、监督、考核和专项计划分配等工作;研究生培养单位、科研院所或行业企业共同承担研究生联培任务。
第二章 准入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四条 准入条件:
(一)充足的条件支撑。研究生培养单位有充足的优质生源,科研院所或行业企业具备支撑研究生培养的高水平科研实践平台和项目、高素质导师队伍、良好的研究生学习和生活保障条件等。
(二)完善的制度体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科研院所或行业企业应加强研究生联培管理制度建设,对导师队伍、管理队伍、日常管理、科研指导、实习实践、学术交流、成果归属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三)良好的合作基础。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立足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高水平学科专业发展实际,对研究生联培工作进行科学谋划,主动对接能够建立长期稳定、互利共赢合作关系的高水平科研院所或行业骨干企业开展合作。研究生联培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山东省科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合作协议》或《山东省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合作协议》(以下均称《合作协议》),约定培养方向、选拔标准和程序、培养目标和要求、培养方法以及培养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单位申请。研究生联培双方依据《合作协议》,结合工作实际,按年度提出联培计划需求,形成《关于申请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招生计划的报告》(以下称《申请报告》),双方签字盖章后,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报送省教育厅。《申请报告》应包括双方合作基础、制度建设、协商情况、联培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及联培招生数量等,同时附《合作协议》(已经开展合作的,不需报送)《研究生联合培养专项计划年度申请表》及相关制度文件等。
研究生联培计划申请工作每年开展1次,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招生前一年的12月1日—15日向省教育厅报送申请。研究生培养单位、科研院所或行业企业年度新增合作单位不超过3个。
(二)省级批复。省教育厅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依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计划总量、双方合作基础及成效等统筹确定下达专项计划数量。首次提出申请的,省教育厅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原则上不支持临时性、短期性研究生联培。省级批复的,纳入省级科教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库管理。
第三章 联培过程管理
第六条 严格招生录取程序。联培双方要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将专项计划、招生学科或专业纳入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复试录取由计划下达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原则上科研院所或行业企业导师要参与复试过程,强化对考生科研创新或实践创新能力等内容的考查。
第七条 加强培养过程和学位管理。联培双方共同研究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做好研究生课程学习、论文选题开题、中期考核、论文答辩、学位授予等环节的有序衔接和有力保障,确保研究生联培质量。
第八条 加强校外导师队伍建设。研究生联培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联培双方要坚持立德树人导向,高标准遴选一批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导师,搭建校内外导师间沟通交流平台,明确校内外导师职责,构建协同、稳定、高效的合作育人机制。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将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导师纳入学校导师库,统一管理、统一建设。原则上,科研院所导师为联培研究生的第一导师。
第九条 强化研究生日常管理。联培双方要强化联培研究生管理主体责任,安排专人负责联培研究生管理工作。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联培研究生的全过程管理,守好安全底线,压实管理责任,特别是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学籍管理、奖学金评定及其他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跟踪服务。科研院所或行业企业要切实做好联培研究生在本单位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日常考核及学习、生活条件保障等工作。
第十条 加强联培双方的沟通协作。研究生培养单位、科研院所或行业企业应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工作协调或推进会议,专题研究科教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工作,协商解决有关问题,谋划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升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将研究生联培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纳入研究生教育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建立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研究生培养单位、科研院所或行业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取消合作。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将核减下一年度专项计划。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研究生联培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在《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能完成专项计划,或擅自将专项计划挪作他用的;
(三)合作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或出现培养质量问题的;
(四)其他影响研究生联培质量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取消研究生联培资格的,在充分尊重在读联培研究生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可按《合作协议》继续完成培养,或转为非联培研究生继续培养,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更换研究生导师。
第十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认真总结研究生联培过程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连同当年度专项计划落实情况、上一年度研究生联培情况形成《山东省科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情况报告》《山东省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情况报告》,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