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教体)局:
现将《山东省齐鲁名师名校长领航工作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教育厅
2020年4月12日
山东省齐鲁名师名校长领航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齐鲁名师名校长领航工作室管理,充分发挥齐鲁名师名校长的示范引领作用,锻造一批引领我省教育改革发展的教育名家,建设一批高水平教学团队,形成一批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培养一批业务能力强、教育教学水平高的优秀青年教师和中等及以下学校校长(园长),带动全省教师和中等及以下学校校长(园长)队伍素质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齐鲁名师名校长领航工作室的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领航工作室”)。山东省入选“国培计划”中小学名师名校长领航工程工作室的相关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领航工作室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组织遴选齐鲁名师名校长领航工作室,确定主持人,落实领航工作室省级专项经费,对主持人进行业务培训。
第五条 制定名师名校长领航工作室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牵头组织对齐鲁名师名校长领航工作室的考核评价工作。对领航工作室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调度,发现培育、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第六条 成立名师名校长领航工作室项目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过程监管、督导评估、网络工作室建设等。
第七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双向选择为领航工作室主持人遴选配备5—8名优秀青年教师或校长作为领航工作室成员,其中农村教师或校长占比不低于30%(适用于中小学、幼儿园),优先安排山东省乡村优秀青年教师培养奖励计划人选或乡村青年骨干校长。
第八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责任科(处)室和责任人。以市为主,负责领航工作室相关活动组织实施、协调支持、监督指导等工作,搭建领航工作室交流展示平台。
第九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领航工作室与市、县(市、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建设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充分发挥领航工作室示范效应,分享建设成果。
第十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领航工作室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配合做好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工作成效显著、在促进教师、校长成长发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领航工作室予以表扬奖励。
第十二条 领航工作室主持人、成员所在学校要在兼顾学校日常管理及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下,为主持人、成员参加讲座会议、跟岗实践、观摩交流、专题研讨等活动提供支持,确保相关活动正常开展。主持人任职学校要为领航工作室设置独立的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学校要将主持人、成员参加领航工作室相关业务活动,列入学校工作计划,计入教学工作量,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参考因素。对成绩突出的领航工作室主持人、成员在年度考核、表彰奖励、职称晋升、绩效考核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领航工作室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活动宣传、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齐鲁名师名校长领航工作室实行主持人负责制,以主持人姓名命名。主持人牵头制定领航工作室三年工作规划,明确细化工作目标、任务计划、研究课题、预期成果、经费预算等。聘请本领域知名专家担任导师,对领航工作室活动进行专业指导。
第十六条 依托领航工作室组织开展学术研讨、跟岗实践、现场视导、行动研究、成果培育等活动,探索教育教学改革新方法、学校管理改革新模式。带领领航工作室成员深入对口学校、薄弱学校开展现场指导活动,指导帮助其发展。
第十七条 每年开设市级以上示范课、讲座或教育论坛不少于2次;撰写2篇教育教学反思或案例分析并在市域内交流,或在市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每年组织成员到主持人任职学校或省内外名校跟岗研修不少于5天;到每位领航工作室成员所在学校开展现场指导活动至少1次。
第十八条 坚持目标导向,开展行动研究,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教学成果。指导帮助成员实现专业成长与发展,取得标志性成果。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具有针对性、前瞻性、建设性的研究报告,为教育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强化过程管理,建立网络工作室,将领航工作室活动简报、研究成果等过程性材料上传网上空间,引领带动区域内教师、校长专业发展。
第二十条 加强组织管理,定期开展自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评估,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协助做好工作室成员的过程性考核。
第二十一条 领航工作室主持人脱离教育教学或校长工作岗位的,应及时向所属市教育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航工作室项目办公室报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视具体情况变更主持人,无适当人选的,终止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在主持人和导师的指导下,研究制定个人三年发展规划,成员是校长的,要同时制定本人所在学校三年发展规划。
第二十三条 支持配合主持人工作,服从工作管理与安排,积极参加工作室活动,完成相应任务,帮扶对口学校、薄弱学校建设发展。
第二十四条 积极参与工作室课题研究,形成一定数量的具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教学、科研成果。每年至少开设2次公开讲座或教育论坛,撰写不少于4篇教育教学反思或案例分析并在本区域内交流或公开发表。3年周期内参加跟岗研修不少于15天,扶贫支教不少于2次。
第二十五条 领航工作室考核评价采取过程性考核与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方式以实地考察、查阅资料、问卷访谈等形式为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与工作经费拨付挂钩。
第二十六条 过程性考核由领航工作室项目办公室牵头,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对个别工作开展不积极、工作成效差的领航工作室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领航工作室命名,停止经费支持,相关情况通报所属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期满考核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领航工作室项目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重点对领航工作室活动开展、成员发展、研究成果、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优秀领航工作室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八条 连续3年给予领航工作室省级专项经费,用于导师聘任、专家指导、购置图书资料、教学研究、学习培训、会议场地、进校指导以及其他必要的与业务活动相关的费用开支,不得用于购买电脑等硬件设备。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加强专项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使用经费。对于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鼓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在项目建设和经费投入等方面加大对领航工作室支持力度,参照教育部和我省相关做法,可按照省与地方或学校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用于领航工作室的建设及当地教师、校长培养活动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及以下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