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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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年07月02日

zcr-2019-0010001

德政发〔20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德州市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18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区域包括德州市中心城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驻地。农村住宅社区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建设达标、依法管理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领导、组织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居民住宅区建设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小区、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商住区及片区改造项目等,必须按标准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教育机构。

第六条 部门责任分工:

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需求,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会同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研究、预测未来人口发展趋势,并提供相关数据。

自然资源部门协助教育和体育部门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出具规划条件时落实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协助教育和体育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办理。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及项目竣工的“联合验收”。

财政部门负责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政府资金投入、预算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资产移交。

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及时落实公办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的机构编制和师资配备。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出资建设的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决算审计。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与自然资源等部门共同审核居民住宅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设计方案。接收建设单位移交的教育设施。

第七条 教育和体育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牵头负责编制、调整和完善2019—2030年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确定近期、中期居民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规划。明确每所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做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依据。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与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在实施年度上适度超前或保持一致,并随国土空间规划同步修改和更新。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居民住宅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规划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民住宅区规划。

吸收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进入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居民住宅区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500米;配套初级中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1000米。

规划建设3000人及以上,不足6000人的居民住宅区,必须配建幼儿园;规划建设6000人及以上,不足2万人的居民住宅区,必须规划配建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2万人及以上居民住宅区,必须规划配建幼儿园、小学、初中。规划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按年出生率15‰进行测算)。

高中阶段学校由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统筹规划,科学配建。

第十条 规划建设配套教育设施,要符合省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条件标准。其中,幼儿园不宜超过12个班,小学和初中不超过36个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超过45个班,普通高中不超过60个班;幼儿园平均每班不超过30人,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鼓励开展小班化教学,设置小规模学校。

第十一条 根据居民住宅区建设规模,在出具规划条件时,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单独划定。由建设单位捆绑代建的,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报建时,同时提报中小学校、幼儿园设计方案,并单列教育设施相关规划指标。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或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及办学条件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所属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规划、投资建设。

第十二条 居民住宅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与住宅区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实行“交钥匙”工程。分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必须与住宅区的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按照已出具的规划条件内容和国家、省有关建设标准,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区位、红线,审查设计方案。涉及到教育设施建设规划条件内容调整的,必须征得同级教育和体育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地点、校园建设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十五条 优先供应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根据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配套教育设施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并依法划拨给教育部门。非居民住宅区配套的教育设施建设用地采用协议出让、竞拍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市、区)通过新增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节余指标统筹解决。各地在编制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时,优先安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

第十六条 优先熟化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配套教育用地未熟化、没有达到建设条件的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区,不予供给建设用地,确保教育设施用地与首期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方案及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地竞得者的义务。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拆迁成本一并计入该片区土地熟化成本。由政府负责建设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居民住宅区,其土地熟化成本还应包含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成本(由当地政府核定,应为从幼儿园到小学、初中全阶段的人均教育设施建设成本,下同),土地出让成交后,由政府专项用于教育设施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捆绑代建的,由当地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确定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建设主体、完成时限、投资来源、移交方式等,并在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后,当地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代建和移交协议,当地政府要加强监管。

第十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法对现有教育用地和建筑物进行地界勘验测绘、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核发相关证书。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教育用地,不得在教育规划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条 因国家或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教育用地的,必须重新规划建设不低于原有规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并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要求。

第二十一条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停办、合并、分立、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当地教育和体育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权属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现状。

第二十三条 居民住宅区建设必须按照规划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套建设幼儿园、小学和初中。

具体测算标准:居民住宅区按每户平均3.5人测算人口数,入园幼儿、小学生、初中生数按千人指标分别为45人、90人、45人测算,幼儿园、小学、初中班数按平均班额30人、45人、50人计算。规划配套新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以下标准,有条件的可适当高于该标准:

第二十四条 由地方政府负责建设的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资金从土地熟化成本中解决。市级财政部门在对中心城区范围内所出让土地收益部分进行分成时,应同时将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成本拨付给所在区财政部门,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捆绑代建的,按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因居民住宅区规模较小无法单独配建,需要和其他住宅区统筹合并配套建设,或利用现有教育资源解决就读的,应在居民住宅区竣工交付使用时,由当地政府教育和体育部门明确其居民子女的就读学校(幼儿园)。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当地政府应统筹建设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确保有足够的学位满足学生就近入学。

第二十五条 由开发建设单位捆绑代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与居民住宅区项目首期建设主体工程一并申报施工许可,否则,行政审批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申报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捆绑代建的教育设施未与住宅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完成建设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捆绑代建教育设施达不到规划条件和代建协议要求的,自然资源、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或不予办理该项目其余规划、施工和商品房预售、产权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行政审批部门(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当负责通知教育和体育、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参加,并按照规划条件和代建协议对由建设单位捆绑代建的情况进行核实。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由住房和建设部门依法给予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重新核发开发资质、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教育用地范围内兴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等相关执法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符合教育教学需要以及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达到建筑工程质量、消防、抗震、防雷、环保、节能、卫生、安全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建设实行规费减免优惠政策,优惠标准按照有关校舍建设规费减免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捆绑代建的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和体育部门,并及时配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根据依法认定的资产价值及时调整账务,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将配建的教育设施挪作他用。

该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配建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将使用权等移交给当地政府,由教育和体育部门组织办学。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产生的税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移交后由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二条 教育和体育部门应将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纳入整体教育事业统筹管理,确定办学形式。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配合教育和体育部门及时落实公办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和师资配备。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强化举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细则,完善落实规划委员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工作的保障落实。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内容尽快落实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完善各项手续办理的流程。教育和体育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加强前置审核。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督导考核机制,将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和部门履行职责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4年7月3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支部),市工商联。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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